北京市各旅行社、北京京旅导游服务中心、北京市旅游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各A级景区:
根据国家旅游局、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举办2010全国导游大赛的通知》(旅办发〔2010〕60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家旅游局《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精神,展现北京世界城市的时代风貌,宣传北京丰厚的旅游资源和深邃文化内涵,展示导游员的风采,树立导游员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首都旅游产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北京市旅游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决定共同举办2010北京市导游电视大赛。现将2010北京市导游电视大赛方案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领导要亲自挂帅,选派责任心强、工作得力的干部专门负责、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导游员、讲解员选拔比赛。要将此项活动作为加强本单位导游员、讲解员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激励导游员、讲解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二、精心组织,广泛参与
组织全市导游大赛是贯彻国家旅游局《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重要活动。各单位要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广泛动员本单位导游员、讲解员积极参与,以比赛促进本单位导游员、讲解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比赛活动,选拔出道德品质好、业务能力强、形象气质优良和具有一定才艺水平的选手参加全市范围的比赛。
三、宣传典型,树立形像
各单位要把此次大赛与本单位导游员、讲解员培训和职业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大力挖掘宣传导游员、讲解员的先进事迹,展示首都导游员、讲解员风采,树立导游员、讲解员良好社会形象,激发导游员、讲解员讲道德、讲素质、讲技能、讲服务的工作热情,促进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报名时间和联系方式
选手报名时间:7月1日—7月7日。
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涂卫东 胡 婕 王 伟
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导游员报名处)
电话:85157232 传真:85157233
北京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讲解员报名处)
电话:85157104 传真: 65158257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8号1007室、1101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北京市导游电视大赛工作方案
一、大赛名称
2010北京市导游电视大赛
二、大赛主题
讲道德、比技能、赛服务
三、大赛目的及宗旨
提高导游服务技能水平,展示导游形象风采,交流导游服务经验,提升导游素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导游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组成如下:
名 誉 主 任:北京市副市长 丁 向 阳
主 任:北京市旅游局局长 张 慧 光
副 主 任: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孙 维 佳
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 安 金 明
团市委副书记 于 庆 丰
市妇联副主席 沈 洁
北京电视台副总编 华 艺
(二)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单位:
市旅游局各相关处室
团市委企业工作部
市妇联宣传部
办公室常设机构在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大赛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旅游行业专家、教授、英语专家、资深导游等组成,负责对大赛进行评审。
3、大赛组委会将邀请公证人员对大赛决赛进行公证。
五、主办单位
北京市旅游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六、承办单位
北京市电视台公共频道、北京稻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七、比赛形式及内容
大赛分初赛、复赛、决赛暨颁奖晚会三个阶段。每阶段分普通话导游员、英语导游员、讲解员三部分,以个人形式参赛。比赛内容包括:景区(点)讲解、导游业务知识、历史文化知识、文明礼仪知识及才艺展示等。
八、参赛人员条件
(一)推荐参赛的导游须持有北京市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讲解员须持有北京地区景区(点)讲解员证。
(二)从事导游、讲解服务一年以上。
(三)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热爱旅游事业,热心为游客服务,具有一定文化修养,能充分体现旅游行业从业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无有效投诉,无违法、违规记录。
九、奖项设置与奖励
(一)最佳导游奖5名,其中:普通话导游2名、英语导游2名、讲解员1名,北京市旅游局将授予获奖选手“北京导游之星”称号,团市委授予35岁以下的选手“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市妇联将授予女性获奖选手 “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称号。
(二)优秀导游奖11名,其中:普通话导游4名、英语导游4名、讲解员3名,北京市旅游局将授予获奖选手“北京导游之星”称号,团市委对35岁以下选手授予“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市妇联将推荐女性获奖选手为“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候选人。
(三)大赛设最佳组织奖,奖励在此项活动中,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集体。
(四)单项奖5名:最佳风采奖1名、最佳才艺奖1名、最佳语言才能奖1名、最佳素质奖1名、最佳人气奖1名。
(五)对获奖选手,大赛组委会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六)组委会将在历届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精选出2名最佳普通话、2名英语导游和1名讲解员,作为北京市参赛选手参加国家旅游局举办的全国导游大赛。
十、赛程安排
(一)初赛时间:2010年6月25日至7月5日。
(二)复赛时间:7月中旬
(三)决赛时间:7月下旬(实景讲解)
8月中旬 (才艺展示)
(四)颁奖晚会:9月上旬
十一、具体比赛程序及内容
(一)初赛。
大赛初赛由各旅行社、京旅导游服务中心、旅游人才服务中心、A级景区自行组织本单位导游、讲解员进行,精选出优秀选手向组委会推荐报名参加复赛。
各单位推荐报名情况如下:5A级旅行社推荐报名参赛选手4人,4A级旅行社2人,其他旅行社1人;京旅导游服务中心、旅游人才服务中心各5人;5A级景区2人,4A级景区1人,其他景区(点)1人。
(二)复赛。
1、复赛内容:景点讲解、知识问答、才艺展示。
2、复赛形式:(1)每位选手用时4分钟,对景点(自选景点)进行讲解(英语导游员用英语讲解),(2)现场抽取题卡在1分钟的时间内回答3道知识问答题(内容为导游专业知识、地理、文化历史知识),(3)用时2分钟进行才艺展示(演唱、舞蹈、戏曲、曲艺、魔术等)。
3、根据评委打出的得分顺序,评选出前12名普通话导游员、12名英语导游员、6名讲解员共计30名选手进入决赛。
4、复赛评委设置:聘请英语、中文、才艺、讲解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复赛阶段的评委,对选手的比赛进行评判打分。
复赛主要考察选手的知识面、综合素质、仪容仪表。
(三)决赛。
1、决赛分实景导游讲解、才艺展示及限时回答问题三部分。
(1)实景讲解。进入决赛的12名普通话导游员、12名英语导游员和6名讲解员抽签选定景区(点),采取双人比拼或多人竞赛的形式,用时30分钟进行实景导游、讲解(英语导游员用英语进行导游)。同时请现场游客就有关北京旅游资源、历史地理、民俗风情等问题对选手提问交流,评委打分评判。热心参与活动的游客将得到旅游纪念品。
(2)才艺展示。参赛选手用时3分钟进行个人才艺展示。
(3)限时回答问题部分,安排在颁奖晚会上进行。
3、通过评审团评判打分、观众投票,根据得分顺序选出前6名普通话导游员、6名英语导游员、4名讲解员共计16名选手进入决赛的限时回答问题阶段。
4、评委设置:(1)组委会选派行业专家、英语专家、资深导游、负责旅游的媒体人士、热心观众及嘉宾等组成特别评审团全程对选手的实景导游、讲解行评判打分。(2)艺术院校的专家评委对选手的才艺表演进行评判打分。
5、北京电视台将对决赛导游员导游和讲解员讲解的过程进行拍摄,制作成电视节目连续在BTV-9进行展播。观众可以通过北京旅游信息网、北京电视台等网站或手机短信对选手进行评判和投票,参与对最佳风采、最佳才艺、最佳语言才能、最佳素质、最佳人气奖的评选。
决赛主要考察选手的业务能力、才艺表演水平和反应能力。
(四)决赛第三环节暨颁奖晚会。
1、播放大赛历程的回顾纪录片。
2、进入决赛限时回答问题环节的6名普通话导游员、6名英语导游员、4名讲解员三个组,每组共进行导游、讲解专业知识限时回答问题竞赛。
3、每名选手出场时,播放该选手在决赛前两部分比赛中的情景短片和比赛积分。
本轮比赛后,经对决赛三个项目分数累加,最终决出最佳导游、讲解员5名:普通话导游员2名、英语导游2名、讲解员1名。优秀导游、讲解员11名:进入决赛限时回答问题环节未获得最佳导游员、讲解员称号的选手,均获优秀导游员、讲解员称号。
4、在比赛过程中穿插著名演员的歌曲、舞蹈、杂技、曲艺等形式的文艺表演和文化名人专题访谈。
5、由国家旅游局、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为获奖选手颁奖。
十二、媒体宣传
(一)决赛暨颁奖晚会将在北京卫视、BTV-9多次播出。
(二)复赛和决赛过程将制作成若干集宣传片在北京电视台BTV-9多次播出,北京旅游信息网、北京电视台官方网站、新浪网旅游频道同步进行宣传报道。大赛宣传片、展播片及颁奖晚会精编版将在各宾馆饭店旅游视频宣传展示架上滚动播出。
(三)比赛过程北京广播电视报、中国旅游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刊物将进行跟踪报道。
(四)各旅行社及其分社、门市部,景区(点)在本单位宣传场所和对外营业场所张贴大赛宣传海报,为大赛造势、宣传,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对大赛及本社参赛选手进行宣传、推介。
(五)在决赛播出前四周对进入决赛的选手进行跟踪拍摄,组织社会拉票,对选手进行系列有步骤、成规模的个人实力和魅力宣传,以提升大赛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社会热点,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六)后续活动。决赛结束后,组委会将组织获奖选手开展走进社区进行北京旅游资源宣传、咨询、讲解;为组委会组织的热心观众、社会弱势群体、外国友人、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代表免费京郊游进行导游讲解等公益活动,同时选派媒体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进一步宣传北京旅游资源,树立、展示首都导游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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