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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拖欠导游员工资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的通知
京旅发〔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02-21)  来源:执法大队  作者: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导游员:

        近年来,我局不断接到导游员投诉,反映部分旅行社聘用导游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薪酬,并让导游员垫付团款,甚至恶意拖欠导游员的垫付款,严重损害了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8日,北京市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清退拖欠导游员工资和所垫付团款的通知》(京旅发〔2006〕18号),并于2006年4月20日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工资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款,并对部分拖欠导游员垫付团款的旅行社进行了通报批评。
        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要求,与所聘用的导游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导游员工资,并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导游员垫付团款,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导游员所垫付的团款。各旅行社应通过合法手段监控导游员带团行为和服务质量,对存在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导游员,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导游员要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严禁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严禁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坚决抵制为旅行社垫付团款的不正当要求。同时,导游员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存带团协议、旅游行程单及有旅行社印章的团款凭据等证据材料。
       三、旅行社要求导游员垫付团款甚至恶意拖欠导游员垫付团款的问题,暴露出旅行社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导游员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已与导游员形成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导游员工资,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解决;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仅存在垫付团款而形成借贷关系的,属一般民事纠纷,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导游员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为维护导游员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用工行为,我局已推荐律师对需要帮助的导游员提供法律协助。我局将对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存在拖欠问题的旅行社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008年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第一年,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局将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并指导旅行社建立健全导游员正常的劳动薪酬制度和社会保障长效机制,以解决旅行社和导游员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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