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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首都旅游紫禁杯”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06)  来源:饭店餐饮管理处  作者: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北京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动员全市旅游业广大干部职工,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做出贡献,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事局将开展第十二届“首都旅游紫禁杯”评比活动,对2006—2007年度在北京地区做出突出成绩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评比活动。主要包括:住宿业(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等)、旅行社(国际、国内)、旅游景区(点)、旅游汽车公司、星级餐馆、旅游商店、民俗旅游村(户)等。
        二、奖项设置
        首都旅游紫禁杯设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包括最佳集体奖和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奖包括最佳个人奖和先进个人奖。
        先进集体奖设100个名额,其中:最佳集体奖设20个名额,先进集体奖设80个名额。先进个人奖设200个名额,其中:最佳个人奖设30个名额,先进个人奖设170个名额。
        三、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贡献突出,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评比周期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案件。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管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制度,服务质量管理网络健全。
        (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在节约教育、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绿色行动等方面,有领导、有计划、有措施,取得的成绩突出并得到市相关管理部门认可。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重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对员工服务技能和外语的培训,不断创新企业服务特色,服务工作受到中外游客好评,两年内没有重大投诉。
        (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事故报告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认真整改事故隐患,两年内无重大事故。安全管理工作受到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六)出色完成各项重大活动的服务接待工作,积极参与旅游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组织的各项活动,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四、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努力学习,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首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
        (二)热爱旅游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旅游系统工作成绩突出。
        (三)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技巧,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把服务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工作精益求精并做出突出贡献。
        (四)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吃苦耐劳,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工作中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五、评比方法
        首都旅游紫禁杯评比,由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评比规定自行申报。市旅游局对各旅游企(事)业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征求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游局的意见,确定初选名单。
        首都旅游紫禁杯评定领导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获奖旅游企业和个人的名单。
        六、工作要求
        各旅游企(事)业要高度重视,按照《北京市旅游行业首都旅游紫禁杯评选办法》的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参评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准备申报的先进材料,推选能够代表北京旅游业和旅游职工形象的先进典型。
        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须在2007年11月20日前上报材料,参加评选先进集体须上报《第十二届首都旅游紫禁杯先进单位申报表》一项一份、2006-2007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参加评选先进个人的须填写《第十二届首都旅游紫禁杯先进个人推荐表》一份,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两份。旅行社报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三、四、五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旅游商店、出租汽车公司报饭店餐饮管理处;A级以上景区(点)报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县旅游局,由区县旅游局汇总后报市旅游局。
        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饭店餐饮管理处: 吴迎宾  电话:85157173  传真:65158254
        旅行社管理处:   林  亮  电话:85157155  传真:65158255
        综合与安全管理处:王  伟  电话:85157104  传真:65158257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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