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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10)  来源:  作者:

各区县旅游局、农委: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将按照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和《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北京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进行年审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复核范围

已评定的131个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和7923个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户

二、年审复核工作的组织

年审复核工作由市旅游局、市农委负责组织,由各区县旅游局、农委、乡镇负责具体落实。

(一)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年审复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年审复核评定工作。

三、年审复核内容

        按照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和《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已获得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进行复核检查。复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复核、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对于暂缓通过的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应在一个月内消除不合格项,重新申请复核,结果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通过。

四、年审复核工作程序

        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的年审复核工作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即:

(一)计划: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按照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区县的年审复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上报市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

(二)检查: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年审复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实施检查。

(三)报批: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将本区县年审复核结果上报市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

(四)抽查: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对各区县的年审复核结果进行抽查。

(五)复核: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根据抽查结果下达复核意见,对于已不具备《乡村民俗旅游村(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村(户),将予以通报,直至撤消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的称号。

(六)重新授牌:由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年审复核的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重新颁发标牌。

五、年审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7月31日至8月30日,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组织本区县的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对照标准自查整改。

(二)实施阶段。

        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对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
        10月1日至10月30日,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对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上报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检。

(三)总结阶段。

11月中旬,对通过复核的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颁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乡村民俗旅游工作,加强对市级乡村民俗旅游村(户)复核工作的领导,制定复核工作方案,明确职责,按时完成年审工作。

(二)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要加大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和《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区县相关管理部门、乡镇、民俗旅游村(户)学习标准,了解掌握标准,自觉贯彻执行标准。

(三)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进行复核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各区县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对复核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并将复核表格及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乡村民俗旅游村(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

联 系 人:刘  玲

联系电话:85157106

EMAIL:aqc@bjta.gov.cn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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