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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1月8日登)
发布日期:(2003-01-08)  来源:  作者:
关于停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星级、定点饭店: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 [京价(收)字(2003)10号] 《关于做好我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取消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委托各旅店向住宿宾客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公寓、旅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旅游住宿接待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市物价局印发的有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的全部文件同时废止。
   
二、《通知》要求各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2003年1月1日前代征及漏缴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所在区县物价部门。
   
三、此项工作的相关事宜,可向企业所在区县的物价管理部门咨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饭店餐饮管理处
   
20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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