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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5-20)  来源:  作者:
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发〔2003〕38号通知精神,为了帮助旅游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机,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标准
只经营入境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暂退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暂退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暂退6万元质量保证金。
二、暂退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接受暂退质量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次暂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
三、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办法
1、经营入境游业务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许可证证号为ZY打头)40万质量保证金,到国家旅游局办理暂退手续。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100万质量保证金,其中40万元,到国家旅游局办理暂退手续,其中60万元,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暂退手续。另有6家原中央国际社,即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招商局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妇女旅行社,到国家旅游局办理60万元质量保证金暂退手续;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40万元质量保证金暂退手续。
3、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原北京市属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BJ打头)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原北京市属国际旅行社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暂退手续。
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内旅行社,6万元质量保证金,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暂退手续。
四、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手续
凡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须持下列资料,办理暂退手续:
1、分别填写《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
2、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3、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接收退款单位正式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全称必须与原交纳质保金发票上的交款单位名称相符)。
6、股份合作制国内旅行社的所有投资人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
五、暂退旅行社质保金的原则
根据《北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此次暂退质量保证金原则如下:
1、退还原交款单位(以原交款发票上注明的交款单位为准)。
2、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3、原交款单位注销,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可退款至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
六、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办理时间
5月28日—30日 国际旅行社
6月2日—3日 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0001—00160号)
6月4日—5日 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00161—00320号)
6月6日、9日 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00321号以后)

特此通知。
    
附件: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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