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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发布日期:(2007-10-22)  来源:  作者:
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 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CLY0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354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国家旅游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
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市旅游局综合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处领导确认后不予受理,但必须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根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 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主管处领导。
岗位责任与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 根据受理条件进行审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 市旅游局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作出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决定,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通知申办人;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电话:8515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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